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民终3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62号-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微,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海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大街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熹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26元,减半收取14,163元,由上诉人***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洁
审判员张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闫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