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海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2727号7022室。
法定代表人:曲立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3号。
法定代表人:滕飞,该公司总经理。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023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保险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大为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