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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春秋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岳民催字第2710号
申请人湖南春秋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8号海韵天城3栋3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人湖南春秋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3100005125019087,票面金额为255406元,出票人为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春秋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春秋电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葛嘉

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