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恒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金仓富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292号
原告:株洲市恒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469号。
法定代表人:蒋福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曙文,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8号海韵天成3栋307。
法定代表人:肖祥卓,董事长。
被告:湖南金仓富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2813室。
法定代表人:兰秋子。
第三人:阳国江,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第三人:廖果毅,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第三人:魏哲浩,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第三人:文敏,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株洲市恒正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阳国江、廖果毅、魏哲浩、文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湘邕
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
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