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27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哲浩,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曙文,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9号银天广场620。
法定代表人:肖祥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一龙,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长沙市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4号门店及住宅107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滨汶,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春秋时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公司)诉被上诉人***、魏哲浩、原审第三人长沙市振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春秋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交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