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207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管苏祥,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田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