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丹东边境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