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4民初124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丹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