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成邦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4��初1245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东河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