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554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60号之四。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