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

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4311号
申请人: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中路**奥园华庭**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德富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1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XXX(房地产权证号:**××33)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中路28号XXX(房地产权证号:**××33);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201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0.0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俊镔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