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2701民初653号
原告: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201楼1单元1层15号大。
法定代表人:王桂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柄毅,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人民路五号)。
负责人:李厚纯,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2元,由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明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丹丹
书记员郭士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