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13223号
原告: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三道街鸿朗小区11栋1单元3层3号B室(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98476125X。
法定代表人:孔凡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民,男,该公司项目经理,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201楼1单元1层15号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56344487D。
法定代表人:王桂敏,经理。
原告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恒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昌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敬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