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民初1609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长江路与南三环交叉口东南密垌村委会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3033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提、郑州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豫0184民初16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提4122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提4122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