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1609号
原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朵朵,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长江路与南三环交叉口东南密垌村委会办公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30336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恒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常晓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