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睿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1财保43号 申请人: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会新,系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睿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睿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里的存款人民币3675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睿皓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里的存款人民币367500元。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届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358元,由申请人汕头市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