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龙汇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龙汇科技有限公司与庞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1640号
原告:石家庄龙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515。
法定代表人:苏有军,总经理。
被告:庞金松,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龙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庞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龙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石家庄龙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