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

何天明、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申78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天明,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丽萍,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天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和四川黑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豹公司)在2017年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于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与华宇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配电室进出登记表》及申请人现场工作相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华宇公司于2017年11月底撤出全部保安,在其虚构的派遣单位黑豹公司推卸用工责任后,应由华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此外,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并未通知申请人领取原审判决书。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再审本案。
华宇公司答辩称,申请人与黑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之前另案审理中已经得到确认,且黑豹公司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称其与华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照片仅能证明其去过现场。而且申请人单独起诉其在2017年2月4日后同黑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还起诉其与华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天明与黑豹公司在2017年2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在另案判决中已经得到确认,而后其又另案起诉自2017年2月4日与黑豹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何天明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两份《配电室进出登记表》上值班人员签字确认栏虽有其签名,但进出日期栏载明的时间与其主张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用工期间不相符,加之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且何天明提供的其余证据亦无法证明其与华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结合何天明之前同黑豹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看,其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既未收到工资,又未向华宇公司主张发放工资,也有违常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综合何天明提供的现有证据,认定其与华宇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何天明所提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何天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判决书,原审法院在送达上并未违反诉讼程序规定。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天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钟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