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路,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