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

何天明与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9812号
原告:何天明。
委托代理人:陈彦尹。
被告: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电力)。
法定代表人:李媛霞。
委托代理人:虞丽萍。
原告何天明与被告华宇电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克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天明及委托代理人陈彦尹、被告华宇电力的委托代理人虞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天明诉称,华宇电力大量招聘基层员工(4300元/月/日/8小时),外包给黑豹公司(3600元/月/人/24小时),人力资源市场招聘现场2750元/月/人/8小时,黑豹公司剥削2700元/月/人/24小时。黑豹公司克扣工资、冒名领取工资等不在银泰中心,华宇电力现场负责。按照分包合同所载明的内容,报酬标准为3500元/月/点位,值守时间为24小时/天,下半夜可以睡觉,但不能睡得很死,有动静必须起来查看情况,每2小时巡逻1次。从《守夜计划表》中撤除黑豹公司与何天明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2月3日劳动关系之后,何天明从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即与华宇电力建立劳动关系。配电室的钥匙至今仍在何天明处,说明原告一直在工作。华宇电力暴赚很多钱,还要压榨劳动者权益。请求1.确认华宇电力与何天明从2017年2月4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撤除劳动代通知金3500元;3.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撤除劳动赔偿金7000元;4.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3500元/月×10个月);5.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拖欠的工资43750元(10个月×3500元/月×1.25倍);6.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8966元(3500元÷21.75天/月×90天/10个月×200%);7.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节日加班工资5793元(3500元/月÷21.75天/月×12天/10个月×300%);8.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每天延时16小时144828元(3500元÷21.75天/月÷8小时×16小时×30天×10个月×150%);9.华宇电力向何天明支付长期在高压辐射的辐射补贴赔偿金40000元;10.追究华宇电力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
被告华宇电力辩称,华宇电力将相关保安业务外包给了案外人黑豹公司,何天明系黑豹公司所招聘的员工,且经人民法院审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宇电力在本市银泰中心因存在工程项目,遂将相关安保业务外包给案外人四川黑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豹公司),由黑豹公司为华宇电力的银泰项目提供设备及材料24小时值守服务。2016年6月28日,何天明到黑豹公司处上班并由黑豹公司安排在华宇电力银泰项目担任值守工作。
何天明因与黑豹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遂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在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书后,何天明以(2017)川0107民初10500号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次诉讼中,何天明将华宇电力列为案件第三人。该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2018)川01民终7498号民事判决,认定何天明与黑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持续至2017年2月3日,遂判决黑豹公司向何天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合计52448.28元。何天明不服该终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2018)川民申428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何天明的再审申请。
2019年5月7日,何天明以黑豹公司、华宇电力为被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其与黑豹公司之间自2017年2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黑豹公司支付其1个月代通知金27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元。本院经审理后以(2019)川0107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确认何天明与黑豹公司之间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何天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在该诉讼持续期间,何天明又以华宇电力为被申请人,向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华宇电力之间从2017年2月4日开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华宇电力支付撤除代通知金3500元、撤除赔偿金7000元、从2017年2月4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拖欠的工资4375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8966元、节日加班工资5793元、延时加班工资144828元、辐射赔偿40000元。在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202号仲裁裁决书后,何天明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工商信息、华宇电力与黑豹公司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25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2017)川0107民初10500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498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428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9)川0107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202号仲裁裁决书、值班表、当事人的陈述记录等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认何天明与黑豹公司之间从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在此之后的情况,何天明虽然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配电室进出登记表》、(2)《银泰中心值班登记表》、(3)照片、(4)证人证言、(5)工作服等,但对证据(1)、(2),因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3),只能证明何天明在2017年2月4日后曾经去过银泰项目的配电房;对证据(4),因证人未出庭,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5),系何天明入职黑豹公司时发放,不能证明何天明在2017年2月4日之后尚在华宇电力处工作。
综上,何天明要求确认其与华宇电力于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同时,从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无论是黑豹公司还是华宇电力,均未向何天明发放过工资,在长达10个月的期间内,如何天明正常上班,则既无工资,又未向华宇电力主张过工资的发放,也有违常理。故本院对何天明要求确认其与华宇电力之间从2017年2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的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何天明要求华宇电力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赔偿金7000元、双倍工资差额35000元、拖欠的工资4375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8966元、节日加班工资5793元、延时加班工资144828元、赔偿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该部分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何天明要求追究华宇电力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不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何天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克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