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2293号
原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黎梦戈,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
法定代表人:李媛霞。
原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