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2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黎梦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波,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媛霞。
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8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在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6510XXXXXXXXXX3387内存款以2800000元为限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账户28×××01内存款以2726523.41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