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黑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黑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黎小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李媛霞,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黑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9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自入职工作,兢兢业业,从不懈怠。被申请人欺诈劳动者,克扣工资、冒领工资做假账,从未申报社会保险、公积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求重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诉请的代通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情形,故原审不支持***主张的代通知金并无不当。对于***诉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8)川01民终7498号案件中已经处理,***在本案中主张,属于重复主张,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宁

审判员  金晶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