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1民初2305号
原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位金良,经理。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未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