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224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10月9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1,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2,男,汉族,1987年1月8日生,住商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南,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G9X9A69。负责人:**。住所地:周口市。 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1622666L。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6381L。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5113879B。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1、***2诉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份,原告**、***、***2、***1等人跟随被告在周口《****府》项目工地从事外墙乳胶漆粉刷工作。施工结束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经核算,截至2022年4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1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并未按时支付。经查,《****府》项目,建设单位为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就拖欠工资事宜,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各被告总是相互推诿,拒不解决。现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1、***2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1、***2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