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3民初224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6月24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男,汉族,1999年10月9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1,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生,住商水县。
原告:***2,男,汉族,1987年1月8日生,住商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南,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G9X9A69。负责人:**。住所地:周口市。
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1622666L。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8866381L。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5113879B。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1、***2诉被告***、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1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份,原告**、***、***2、***1等人跟随被告在周口《****府》项目工地从事外墙乳胶漆粉刷工作。施工结束后,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经核算,截至2022年4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1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1日前支付完毕,但被告并未按时支付。经查,《****府》项目,建设单位为河南丰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正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就拖欠工资事宜,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各被告总是相互推诿,拒不解决。现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1、***2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1、***2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