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4民初526号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娟,山东万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邓文朴。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