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59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9099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