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491民初4489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朱 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史 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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