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民终3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审第三人:平项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矿,住所地汝州市******。
负责人:***,矿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瑞平煤电有限公司**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48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部分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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