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金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803财保79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金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西路金苑小区20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