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

北京二七机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0325号
原告北京二七机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二七公司)与被告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二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二七公司以合同纠纷诉至本院,但经本院查明,双方法律关系涉及买卖合同、修理合同等法律关系,因相应有名合同关系适用法律不同,而相关合同的结算安排亦不应视为另行签订了无名合同,本案无法以无名合同为由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处理。中车二七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同一案件中处理多个法律关系纠纷,在本院向北京二七公司明确释名案由的情况下,该公司仍坚持本案由。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二七机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昭
书  记  员   胡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