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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72号
原告:***,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丰台人才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118号。
被告: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杨公庄1号。
法定代表人:史硕致,高级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峥嵘,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七机车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二七机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跃、谭峥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 240.02元(包括因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多交的9个月社保费用损失13 777.02元以及因此少领9个月退休金的损失23 46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就职被告单位从事磨床工种工作,磨床工种属有害特殊工种,按规定从事该有害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及享受退休待遇,但由于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失误,在原告办理女职工长假(产假)过程中,将原告从事的磨床工种错误写成了车工工种,导致原告因此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为此多交了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因延迟退休少领了9个月退休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就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七机车公司辩称:一、根据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通知我公司于2018年3月已经停产,一部分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金,一部分员工办理内退。原告属于第一种情况,已经领取了远远超出劳动法正常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后续原告自行缴纳养老保险,与我方无关,是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二、2020年6月原告办理有害工种提前退休,丰台社保认定其从事有害工种(磨工)年限不足,无法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此期间我方工作人员去丰台人才查阅其档案未发现工作人员失职不作为的问题,并确认档案记载真实无误。三、(2021)京0106民初208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137 77.02元的诉求,现原告又就相同事项重新提起诉讼,仍要求我公司赔偿137 77.02元社保费用及少领23 463元退休金,原告就此未提供详实的事实材料,其诉求也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七机车公司曾用名为北京二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前身是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于1996年8月1日开始在二七机车公司工作,因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与二七机车公司于2018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共计缴纳社保费用14 033.1元。2021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及医保账户显示2021年5月首月基本养老金为2510.86元,2021年9月起每月医保转账97元。
***的档案材料记载:1. 厂人(96)字58号工人(任用)通知,载明***于1996年8月1日起在北京二七机车厂担任磨工,试用期六个月。2.厂人(97)字56号《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载明***岗位磨工,1997年3月1日经审批增资90元。3.厂人(98)字48-08号《工人(提高标准)通知》载明***职名及岗位磨工。4.(99)厂劳字48-009号《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增资审批表》载明***岗位磨工。5.厂人(2001)字45-12号《岗位工资套标审批表》载明***岗位磨工。6.***于2006年5月10日申请办理女员工有限期放假,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有“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计划生育办公室”及“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人力资源部”的公章,该《女员工有限期放假审批表》载明***的岗位及职名为“磨工”。7.厂人(2006)5号《员工(请长假)通知》载明***岗位及职名为车工,女工产后请长假,生效日期2006年5月10日,加盖有“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人力资源部”的公章。***主张其于2020年7月办理有毒有害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因厂人(2006)5号《员工(请长假)通知》岗位载为“车工”,与同时期《女员工有限期放假审批表》所载“磨工”不一致,导致社保部门认定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未满8年,故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另提交加盖二七机车公司公章的《职工提前退休登记表》,记载***从事磨工的时间为1996年8月至2009年1月。二七机车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因年代久远,***档案中经手人已退休或离职,无法核实为何2006年5月的《员工(请长假)通知》与《女员工有限期放假审批表》记载工种不同,庭后亦未向法庭说明2006年5月***实际从事的工种名称。
2021年5月,***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社保费用损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出具京丰劳人仲不字[2021]第2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208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七机车公司是否应对***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本案中,***于2020年7月28日年满45周岁,其曾从事的磨工属于有毒有害工种。***档案记载其于1996年8月入职二七机车公司从事磨工工作,期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均记载岗位为“磨工”,二七机车公司盖章的《职工提前退休登记表》记载***从事磨工的时间为1996年8月至2009年1月;而2006年5月的《员工(请长假)通知》与《女员工有限期放假审批表》一个记载为磨工,一个记载为车工,***据此主张因二七机车公司记载错误导致其无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有依法、如实、完整记载职工档案的义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二七机车公司未就同一时期***档案记载工种不一致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致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受阻,直至2021年5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造成***的合法权益受损,二七机车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主张多交社保费用及少领退休金损失37 240.0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7 24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元,由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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