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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300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18日生,贵州省人,现住贵州省。 被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5492887P,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秀路金桥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孙浏阳。 原告**与被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未违反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