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125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26号**天下商务大厦1号商务办公楼01**1509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03700N。 法定代表人:张住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保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保全金额捌拾陆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