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特286号
申请人: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96号锦地商务大厦01单元1304。
法定代理人:杜永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芬,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希,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申请人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申请人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签收交费通知书,于2021年7月5日缴纳案件诉讼费,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河北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诉讼费4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健如
审判员  胡文轩
审判员  冯婉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