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松木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260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55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336060744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松木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诉河北润尔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选将营乡松木沟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计9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