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166号
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光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万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许荐,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南湖湿地公园内荷苑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聊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聊城市水城大道西、巢父路东、南环路南、碧甃路北的聊城市医养中心(二期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24466号;保全金额7373738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6月8日聊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南湖医养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聊城市水城大道西、巢父路东、南环路南、碧甃路北的聊城市医养中心(二期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02446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