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财保283号
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5015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时代城市广场D2号楼1至2层4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WQBR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账户: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账户: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