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3)鲁15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3024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