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启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许昌启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002民初6161号
原告:许昌启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朝阳路与长庆街交叉口南50米西邻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丛红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由路与文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昌启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启航公司)与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福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启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福缘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启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6000元、配件费2800元共计88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护费用为6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上半年维保费用3000元,欠3000元未支付。2018年8月28日,被告购买外呼及安装,价款2800元至今未支付。2019年1月1日,双方续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一年有效之日内在7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全年维保费用6000元。经原告催要,截至2019年7月5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维护保养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许昌福缘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电梯维保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的两部电梯提供正常的维修保养,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维护保养费总计6000元。被告支付上半年的3000元费用后,下欠下半年3000元未付。2019年1月1日,双方续签维保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维护保养费总计6000元。被告未付上半年费用。2018年8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外呼4套,价值28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遂于2019年7月1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许昌福缘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及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服务及产品后,被告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被告经原告催要不支付维保费及外呼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许昌福缘公司支付维保费及外呼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启航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货款6000元、配件费2800元共计8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昌福缘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