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6民初254号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龙,该单位员工。
被告: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50000元及到付款日的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加罚50%)。贷款月利率为9‰。2、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与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201901232403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0000元,现贷款余额为1950000元,用途为偿还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B2018012324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月利率为9‰,(逾期利息加罚50%)。此笔贷款因被告于2019年12月开始未能履行合同按时还款结息。根据我行《最高额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之约定,我行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与***、***签订的编号为B2019012324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第三被告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2020)吉0122民破1号民事决定书,拟证明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12日裁定受理受理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吉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权人为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长春市绿园区,但由于被告(借款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