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保299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合隆经济开发区东晨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康祎,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康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康祎名下价值682,964.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长春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康祎名下价值682,96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