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1846号
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文光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1幢1单元19层6号。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何征,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苗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恒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XX、何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50元,减半收取94025元,由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雷田怡
人民陪审员韦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