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529号
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文光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韬,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号中央广播电视塔*层**号。
法定代表人:孙朝晖,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凯腾四方数字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侯文飞
审判员仇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