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84号
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MB1E42862W。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该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363489-6。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702执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宋会杰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