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702行审92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800MB1E42862W
负责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明,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83634896R
法定代表人:杨武,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贵环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9年5月29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其船舶修造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进行船舶拆解作业。2019年8月1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贵环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700000元的罚款,同时告知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作出贵政复决字[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贵环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贵环罚字[2019]12号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
另查明,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池办秘[2019]30号文件),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局现更名为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本院认为,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原名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贵环罚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周健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周建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章亚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