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池州市先福生态气体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0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先福生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伍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杨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先福生态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01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龙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