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装卸运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8363489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装卸运输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龙城镇环行北路15号,机构代码:1598201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市同××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与***装卸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皖170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对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