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林与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72民初1642号
原告:***林,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江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683634896R。
法定代表人:杨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斌,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池州市同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