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民初261号
原告:赤壁市永恒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97275632G。
法定代表人:兰煜。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2月2日生,住赤壁市。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赤壁市中医医院,住所:赤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28142126023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壁市永恒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中医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壁市永恒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永恒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永恒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赤壁市永恒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亦元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熊笑